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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1. 数据处理的一般要求

1.1. 数据处理是指对数据进行收集、记录、整理、存储、修改、披露、查询、提取、使用、传输、交叉使用、转移或向第三方授予访问权限、关联、封存、删除或销毁,或进行上述操作中的多项,无论这些操作以何种方式执行或使用何种手段。

1.2.外汇经纪公司应编制数据处理所用工具的清单及相关文件,并保存数据处理记录。数据处理所用工具清单应包括设备的名称、类型和数量,以及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所用软件的名称及许可证编号,以及软件制造商的名称;所用软件相关文件的存放位置。

1.3.从事数据处理工作的人员只能在既定条件下,按照收到的指示和命令,为获准的目的处理数据;并须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且不供公众使用的数据保密。与外汇公司终止雇佣或服务关系后,仍须遵守此保密要求。

1.4. 未经授权的数据处理(包括记录、更改、删除、读取、复制、(传输)、未经授权地转移记录,以及任何其他未经授权的数据使用(非职务规定用途))均属禁止。

1.5. 通过数据通信设备传输数据或运送记录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必要时还应对数据进行加密。

1.6. 每位数据库用户均应获发个人身份验证凭据,以便使用数据库。电子数据库的访问密码至少每季度更改一次。禁止使用任何自动输入密码的方式。数据处理系统用户不得访问其获授权的数据处理及履行其特定职责所不需要的数据。

1.7. 外汇经纪公司应采取充分且适当的措施,确保每项数据处理操作均留有记录,以便日后识别执行该操作的人员、操作性质及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包括数据何时由谁录入、修改或删除,或数据处理系统中的哪些数据何时由谁访问,以及任何数据传输的相关信息。对数据或文件作出任何修改时,应能够恢复修改前的数据内容。

1.8. 外汇经纪公司的经理或员工应基于合理预期,认为所提交的数据准确无误。投资公司的经理或员工应不时核实数据库中的数据是否准确,方法是要求提交数据的人检查数据,并在必要时作出更正或确认数据准确无误。

1.9. 投资公司的经理或员工知悉任何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后,应予以封存,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补充和更正相关数据。数据主体提出请求后,如果数据主体通知投资公司的经理或员工其相关数据有误,并提交正确数据,投资公司的经理或员工应更正数据库中有关该数据主体的任何不准确数据;不准确的数据应与正确数据一并保存,并附注说明不准确数据曾在哪段期间被使用。

1.10. 如对数据的准确性存在争议,应将相关数据封存,直至确认数据准确或确定正确的数据。如果技术上可行且不会导致费用过高,应及时通知提供或接收数据的第三方有关数据更正的情况。

1.11.数据处理系统在数据主体未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自动化决定,仅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

数据主体的权利

2.1.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撤回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投资公司应在相应范围内停止处理该等数据。

2.2. 每个人都有权查阅数据库中收集的与其本人有关的数据,法律限制此项权利的情况除外。是否授予数据访问权限或拒绝授予权限,以及是否提供数据副本,均由外汇经纪公司执行经理决定。

2.3. 数据主体提出请求后,外汇公司应告知其数据库中有关该数据主体的数据及其来源、数据处理目的,以及获准接收数据传输的任何第三方或第三方类别;还应告知数据库所有者(处理者)须告知数据主体的其他任何事项,但法律限制数据主体获取信息的权利的情况除外。如可行,应在收到相关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主体要求的方式提供数据。

2.4.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向依法有权请求并接收相关数据的第三方提供数据。其他情况下,只有在数据主体已给予相应同意后,方可向第三方提供数据。

2.5. 经授权人员可在投资公司所在地查阅数据库设立文件及其他与数据库有关的文件。

3. 数据库中收集的数据

3.1. 投资公司可将任何公开可获取的数据或数据主体自愿提交的任何数据收集并存储于数据库中。仅可向客户索取为向客户提供服务和/或执行客户要求的操作所必需的数据。

3.2. 外汇经纪公司仅会在实现特定目的(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收集和处理客户数据,并以符合该特定目的的方式处理数据。对于不必要的数据,应立即删除或销毁。除非数据主体给予相应同意,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允许,否则不得以此前约定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用数据。

3.3. 外汇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登记并保存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数据和文件,包括:

a)规定外汇经纪公司的客户权利与义务,或外汇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条件的文件;

b)所提供服务和交易的详情,以及客户与外汇公司之间的任何通信,记录范围应足以概述外汇公司提供服务时所采取的行动。

3.4. 外汇经纪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登记并保存与外汇公司的业务及管理相关的决策资料,并保存公司的内部规程。

3.5.外汇经纪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应对文件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内部规程(包括保存期限)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保存及归档这些文件。

3.6. 外汇经纪公司应至少保存数据5年,除非法律、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规章、外汇公司的内部规章或外汇公司管理机构的决定另有规定,要求采用其他数据或文件保存期限。

3.7.除非法律规定更长的保存期限,外汇经纪公司应至少在与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或交易附属服务相关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保存客户协议和/或外汇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条款。